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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实行诉讼参与人权利告知制度

1999-10-25 来源:光明日报 施坚轩 我有话说

本报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邹传纪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上海市检察机关自即日起实行“诉讼参与人权利和义务告知制度”,今后,凡是案件或事项进入检察机关受理后三日内,检察人员应告知诉讼参与人权利和义务。这表明上海检察机关在深化“检务公开”,推进检察改革进程中又迈出了一大步。

所谓“诉讼参与人权利和义务告知制度”,就是诉讼参与人在检察机关的各个诉讼环节中,受到法律追究或者涉及法律诉讼的时候,有权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此次推出的“告知制度”内容涉及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机关受理后的各个诉讼环节,告知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举报人、刑事赔偿请求人、刑事申诉人及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突出了对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告知,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具有可操作性。

今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深化“检务公开”的有效途径,浦东、黄浦、普陀等区院先后在办案中实行“诉讼参与人权利和义务告知制度”,浦东新区院在实行后短短5个月内,在所受理的1137件案件中,对2058名当事人实行了“告知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在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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